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23版)
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二零二三年七月
前 言
随着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院、民主管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显得愈益紧迫和必要。为此,我们在收集、整理、修订已经出台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入部分党和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再次编辑印发《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供院内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希望大家能学好、用好《汇编》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抓落实、抓细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能,全力推进化工学院的科学发展。
今后,学院将继续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汇编工作,欢迎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目 录
一、学院相关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工作例会议事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工作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实施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五好基层党组织”标准..................................................................................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五好基层党组织”考评细则.......................................................................
青海大学 化工学院教工党员“五带头”标准................................................................................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党员“五带头”标准..................................................................................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党员“五带头”考评细则.......................................................................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活动室管理规定......................................................................................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职工岗位职责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加分细则................................................................................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会议室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二、党和国家相关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命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的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开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者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X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核,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入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X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青海省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一)院党委及其成员和院内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党委及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院党委的责任:
1、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院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3、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层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完善、强化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4、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进行。
6、配合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履行职责,查办案件,严肃党纪政纪法纪,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三)院党委书记的责任:
1、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院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一同总结提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对院党委其他成员及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按时主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院党委成员的责任:
1、按照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协助院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工负责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3、了解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4、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下属作表率。
(五)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1、根据院党委的部署,落实和执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了解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院党委报告。
(六)各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1、贯彻院党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要求。
2、组织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法规,抓好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廉洁从政意识。
3、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三、责任考核
(一)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院党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述职的同时要述廉。
(四)具体考核办法见《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党组织。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行使主权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化工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最大限度的公开。
1、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2、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5、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6、监督情况。包括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7、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三、公开时间和形式
公开的时间,根据内容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党务公开公示栏为主。具体工作中,从实际效果出发,区别不同内容,选择党内会议、谈话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管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不断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化工学院院务公开制度,作为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准则。
一、院务公开的意义
院务公开是完善依法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实行院务公开,有利于实现教职工对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和保护教职工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院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学院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
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准确反映基本情况,注重突出实效。
2、突出重点的原则。要将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及普遍关心的事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院务公开的重点。
3、群众满意的原则。公开的事项,要让广大教职工对他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三、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2、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和决策;
3、学院教学行政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4、学院教职工聘任、年度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问题;
5、学院派出教师国内外进修人选选拔条件及结果;
6、其它教职工要求公开并可以公开的事项。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2、设立院务公开专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通报学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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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切实发挥院党委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的功能和作用,指导和带动全院各级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中层以上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组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中央、省委和大学党委安排的学习内容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当前的时事政治、管理理论以及法律知识等。
二、中心组成员要结合省情、校情和院情,结合分管的工作,针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和调研,用学习成果来破解发展难题,做到学以致用,推动学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每学期5—7次,采取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播放影像资料、重点发言和集体讨论等形式。为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小时。
四、集中学习讨论前,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认真阅读有关书目与材料,做到认真学习、勤于思考、积极发言;重点发言人要紧紧围绕事先确定的主题充分准备,力求理论联系实际,避免空泛议论。
五、分散自学时,中心组成员要认真阅读,结合分管的工作和职责,撰写有份量的读书笔记,每学期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500字。撰写的读书笔记每学期结束前15日交学院办公室组织审读,由主管院领导填写评语,并作为廉政教育、精神文明和普法工作验收的主要依据。
六 、党委书记为中心组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组长、副组长主持中心组学习,或委托专人主持。中心组成员为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和党支部书记。
七、院办公室为中心组秘书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发放学习资料、确定中心发言人、邀请专家讲座,做好学习通知、考勤、记录等事宜。
八 、中心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凡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组长、副组长或主持人请假,并报院办公室做考勤登记。学院每年将对中心组成员的考勤和读书笔记撰写审读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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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
根据青海大学党委“关于印发《中共青海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化工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简称《学习办法》)如下:
一、学习原则:
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二、学习重点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系统地学习习总书记提出的治国理政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把握领袖思想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以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化工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深入学习领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内在联系,准确把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破解教育事业发展制约因素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学习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握其基本内涵和实践要义,坚持把“五大发展理念”作为适应和引领教育发展新常态的根本遵循,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党纪为基本要求,增强党性修养,明标准、立规矩、守纪律,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推动事业长足进步。
(三)深入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重点掌握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需要注意的倾向性问题,把握做好工作的具体要求,把思想意识融到中央省委校党委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和研判上来,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四)坚持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持续深入学习党中央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深刻领会抓好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通过持续的反腐倡廉学习,切实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廉洁意识。
(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两次全会精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感、紧迫感,严肃党内政治制度和加强党内监督,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严字当头、重点发力、问题导向,以上率下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变为实际行动。
(六)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全面聚焦“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七)学党史,明责任,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党的光辉历史、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学院改革发展中明确肩负的责任。
(八)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研读二十大文件,深刻理解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自觉地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学院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九)深入学习教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方式
坚持“统一安排,集中研讨,自学为主,注重实效”的方法,着重做好集中研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三个方面。
(一)集中研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每次参学率达95%以上,集中学习侧重于对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研讨,确定重点发言人,联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实际,充分交流,形成共识。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研读2本必要书目,全年每人理论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在认真学习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成果,院党委中心组成员结合分管工作的实际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四、学习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大学党委“关于印发《中共青海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学习办法》和每学期的“化工学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安排”,落实好院党委集体学习理论制度。院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负责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院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院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院党委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的重要手段;作为获得知识,提升能力,增长本领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为广大党员和师生开展理论学习带好头。
(三)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做到全年学习有计划、有主题,学习时间有保证,讨论发言有记录,学习交流有成果,典型经验有宣传。确保“四落实”(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记录)。
(四)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把中心组学习作为“学理论、议大事、转思想、出思路、建班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做,把理论学习转化为促进学院发展的科学思路和具体行动。
(五)创新方法学深悟透。要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在传统学习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好媒体和互联网等学习平台,不断增强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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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工作例会议事制度
院工作例会是学院领导班子对学院两周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前两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后两周工作进行安排的会议。为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现将院工作例会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院工作例会定于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顺延。全体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不得缺席,有事须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
二、例会中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分管领导提前做好准备,汇报的议题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三、院工作例会中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按要求认真贯彻、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四、院工作例会由院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并以纪要形式向院内各部门做出通报,以增强透明度,接受师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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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工作制度
为加强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与基层和师生的联系,更好地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强化宗旨意识。做到经常深入到师生中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倾听师生呼声,了解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师生生活;定期、不定期地主动向师生征求意见,多渠道收集师生员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保证深入时间。每月至少深入系里一次,每学期至少深入教研室三次,深入学生宿舍、班级2次,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要举行1-2次师生座谈会,与师生面对面开展互动交流。
3、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就某一阶段学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调研,也可以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学院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撰写调研报告,为学院决策打好基础。
4、深入课堂听课。深入课堂、实验室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5学时,听课时要做好听课记录,着重了解教师教学的基本情况(如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注意收集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实验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通报学院工作。要向教职工通报说明学校、学院发展的思路、措施,让广大教职工及时了解学校、学院所做的工作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增强教职工的参政议政意识,推动学院的科学发展。
6、解决实际问题。对师生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当时不能
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院领导班子。
7、参加组织生活。院党委班子成员要参加基层单位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指导基层党组织针对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增进团结,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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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指学院各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二、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贯彻意见。
(2)听取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
(3)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5)提出对党员的奖励表彰和处理意见。
3、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4、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作好准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需要做出决议的,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6、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7、做好会议记录。
三、支部委员会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增加。
2、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精神意见,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2)分析党员队伍、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3)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表彰和处分,以及党小组工作。
(4)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5)研究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情况。
3、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4、召开支委会必须有2/3以上支委参加,否则不能召开支委会。
5、党支部书记要做好会前准备,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位支委。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并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贯彻落实。、
7、做好会议记录。
四、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若党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以增加。
2、党小组会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2)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的措施。
(3)接受党员汇报,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4)研究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5)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小组会,应履行请假手续。
4、会前,党小组长应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商定会议内容,并提前通知每个党员。
5、每个党员要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做好会议记录。
五、党课
1、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季度上一次党课,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2、党课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授课,也可请上级有关部门同志授课。
3、党课教育内容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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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习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坚定党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
(二)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紧迫感。
(四)围绕当前形势和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党员状况和工作实际, 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学习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增强党员服务群众、做好工作的本领。
二、学习方法
(一)坚持和完善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周三理论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活动日等党员学习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为党员上党课、做形势任务报告制度,形成党员领导干部领学、党员自学、党组织督学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体制。
(二)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授课与网络教育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努力提高学习教育效果。既要采取办班培训、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大会交流和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学习培训方式,也要采取组织党员开展调查研究、主题党日、“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展评心得体会、重温入党誓词等学习培训方式。
(三)党员培训要针对党员实际情况,结合工作特点,通过开展主题实
践活动、学习交流、知识问答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业务技能、经济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
(四)建立党员学习教育培训阵地,改善学习培训条件,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等学习资料。
三、基本要求
(一)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党员学习培训规划》或年度《党员学习培训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具体。
(二)在职党员年初制定年度《自学计划》,自学内容围绕新理论、新政策、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来确定,报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备案,党组织根据自学计划定期检查党员的学习笔记,定期测试学习效果。
(三)每年举办党课4次以上,院领导给党员上党课或做形势任务报告1次以上。
(四)坚持学习与思考、学习与应用并重的原则,要突出政治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述学评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专题述学评学会,党员就本人学习情况进行总结、陈述,接受党员评议。支委会根据党员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的学习情况提出要求,督促党员认真制定学习整改措施。
(二)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员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学习内容,改进教育方法。
(三)加强学习教育培训成果运用。将党员的先进评比、岗位安排与学习教育培训成果紧密结合,创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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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全体党员思想政治素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坚持表彰激励与组织处理并重的原则。
二、目标要求
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应达到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纯洁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要求。
三、时间安排
党员民主评议每年在年底集中开展一次,可结合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开展,具体时间由各支部确定,评议结果报学院党委备案。
四、基本内容
1、理想信念方面。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忠诚,自觉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2、宗旨意识方面。是否做到把党的宗旨落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联系和服务师生,能否全力为师生做好事、办实事,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
3、学习方面。是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是否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4、工作方面。是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5、作风方面。是否坚持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是否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6、遵纪守法方面。是否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7、党员本人及他人认为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8、党员领导干部除以上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对照《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从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五、程序步骤
1、思想发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党的政策理论、《中国共产党党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温本单位本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
2、征求意见。党组织通过调查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归纳梳理,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
3、相互谈心。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普遍开展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4、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查找自身不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撰写剖析材料。剖析材料的主要内容为: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每位党员的剖析材料必须由支部审核,凡是查找问题不实、定性不准、剖析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力的要责令进行完善,确保民主评议质量。
5、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每个党员逐个进行自我剖析,党员之间相互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党员,由本人写出书面剖析材料,委托或由党组织指定其他党员代其作剖析,会后,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在当年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情况说明。
6、民主测评。各基层党组织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发放《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对全体党员的党性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支部汇总后经党员本人确认签章记录在案。
7、支部评议。专题组织生活会后,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的评议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经支部书记签字后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对每个党员的评议要客观公正,在民主评议期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做出组织鉴定,作为其是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但不评定档次。
8、整改提高。党组织指导每个党员根据民主评议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9、通报情况。党组织根据党务公开的具体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民主评议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等。
10、总结归档。民主评议结束后,党组织应在5日内就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的有关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专题报告,民主评议的有关材料,由党组织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11、 民主评议结果运用。评选优秀党员,要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评定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领导党组织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2、党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时,党组织应调查核实,对评议定性不准的,经支部会议研究后应予纠正。
六、组织领导
1、民主评议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2、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作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3、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督查指导,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保证评议质量。
4、严肃民主评议的工作纪律,对评议工作不符合要求、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将责令其重新进行。
5、民主评议应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同步进行。对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对党组织设置不合理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对民主评议中反映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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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强化党员管理、塑造党员良好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要求,就化工学院开展党员承诺做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开展党员承诺制的根本准则,党员必须严格履行其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2、党员承诺制通过党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来实施对党员的管理,把被动监督变为主动接受监督的良好载体,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3、开展党员承诺制应按照“稳步推进、重在实效、贵在坚持”的要求,健康、有序、规范地逐步推行。
二、承诺范围
全体党员均在承诺范围之内。
三、承诺内容
1、党性承诺。理想信念坚定,理论学习在前;业务钻研深入,岗位技能领先;实际行动带头,苦干实干奉献;服务热情礼貌,依法行政规范;岗位实绩突出,任务完成圆满;职业道德高尚,情趣爱好健康;党群关系密切,和谐友爱团结;遵规守纪自觉,知法守礼诚信;自我要求严格,谦虚谨慎廉洁;发挥先锋作用,不辱党员形象。
2、岗位承诺。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实现手段,对加强自身建设、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
3、实事承诺。党员积极发扬先进性与责任意识,在年度内至少做一至二件实事,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承诺的实事必须对学院建设有益,必须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以求考核公平、公正。
四、组织领导
开展党员承诺制,由院党委组织,各支部实施,院办公室负责对承诺制的日常工作处理、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组织领导管理体系,以切实保证承诺条条落实、项项兑现,真正做到言出必行,一诺千金。
五、工作考核
1、开展党员承诺制,以一年为一个承诺周期。
2、党员开展承诺制时,需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化工学院党员公开承诺登记表》并报支部备案,年终对比总结,找出不足,积累经验。
3、为使承诺真正有效,每年11~12月,对党员承诺制的执行情况结合党员评议进行总结评比,评比采用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党支部考评的办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项。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党员年度评议和年终考核重要参考项目。
六、监督保障
1、开展党员承诺制要自觉地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加大宣传力度。
2、设置党员评议箱,接受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保持和维护承诺制的严肃性。
附:党员公开承诺书
年党员公开承诺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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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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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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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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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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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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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承诺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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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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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 审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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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范围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各党总支、党支部具体组织落实。
每个党员根据具体情况至少联系1-2名群众。
二、服务方式
面对面交流、走访慰问、电话沟通、工作指导、短信互动、网络共享。
三、主要任务
1、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主要任务:
(1)与联系对象谈心交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学习、家庭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向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帮助联系对象特别是入党积极分子提高对党的认识,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发展壮大党员队伍。
(3)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做斗争。
(4)每个党员都要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2、学院领导干部联系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1)检查督促党总支、党支部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2)指导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和提高“三会一课”质量。
(3)帮助党总支、党支部改善工作和活动条件,解决总支、支部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党员要与自己的联系对象保持密切联系,每个月至少交流一次,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
2、学院领导干部每两个月至少到联系部门检查指导工作一次;每学期至少参加研究工作会议一次;每两个月至少与联系群众联系一次。
3、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五、检查考核
1、各党总支、党党支部要将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列入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每半年对联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并且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抓党建工作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三、主要内容
(一)“联述”,即各级党组织书记围绕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专项述职。
1、“联述”采取召开专项述职会议的方式进行,每年安排1次,由院党委组织召开,一般安排在11月底进行。
专项述职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院党委委员、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分教师代表。
2、“联述”的主要步骤:
(1)述前准备。各级党组织书记围绕抓党建的工作思路、创新举措、主要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突出书记的主体责任。报告形成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2)述职汇报。专项述职会议上,各级党组织书记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职应坚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准确反映思路和举措,
正确估价成绩和不足,明确改进目标和措施。
(3)推荐先进。根据述职情况、党建工作开展的实际成效等,院党委按不高于10%的比例推荐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党组织书记分别列入院党委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备选名单。
(4)述中点评。述职完成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进行点评,重点突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二是存在问题和不足,三是需要改进的工作和要求。
(5)督查整改。述职会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院党委定期进行跟踪督查。
(二)“联评”,即组织党员和师生群众代表对各级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1、“联评”采取召开专项民主评议大会的方式进行,每年安排 1 次,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民主评议大会由自己组织召开,一般在11月底前进行。上级党组织列席会议并负责统计监票。
专项民主评议大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普通党员、师生群众代表等。其中普通党员、师生群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 20%。
2、“联评”的主要步骤:
(1)报告工作。党组织书记向大会报告一年来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主要举措、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2)民主评议。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现场发放民主测评表,对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统计结果。对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联考”,即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联考”内容为院党委下达的年度党建工作目标任务,重点考核评价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
2、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由院党委牵头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占 70%分值,民主测评占 30%分值。
(1)民主测评。结合召开专项民主评议大会,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2)目标考核。由院党委成立考核小组,对照年度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对各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逐项考评打分。
3、“联考”结束后,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院党委将各级党组织及书记开展党建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建“联述联评联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附:1、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民主评议测评表
2、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民主评议统计表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附件1
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民主评议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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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附件2
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民主评议统计表
上报单位: (盖章)
序号 |
党组织名称 |
参加评议人数 |
满意数 |
比较满意数 |
不满意数 |
不了解数 |
满意和比较满意率(%) |
不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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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汇总另附页。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青海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就我院党员发展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发展党员方针。
2、坚持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
3、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1、必须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2、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和按必要的程序办理。
3、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不允许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4、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
三、工作规程
(一)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与考察
1、入党启蒙教育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教职工和青年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提高对党的认识,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激发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对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从每年9月新生报到时开始至10月下旬结束,启蒙教育要有计划、有重点,由学生党总支具体负责。对有入党愿望的学生,要指导写好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情况,还可以附上本人简历、家庭基本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
2、接受入党申请书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党支部的负责同志受理,在校学生的入党申请书可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受理,但必须及时转给党支部,并做好记录。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申请人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情况,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
3、同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尽快全面了解申请人情况,指定专人在半个月内同申请人谈话,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并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4、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由党支部和基层团组织来完成。大学生入党,要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基层团组织要做好“推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要由党支部和基层团组织全体成员共同酝酿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一般是:承认党的章程,信仰共产主义,积极要求入党;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威信。不能把申请入党人一律视为入党积极分子。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及培养人
支委会对团组织推荐的积极分子名单进行讨论,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严格把关,对拟发展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班级总人数的前列,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对出现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考虑发展其入党。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但对错误认识深刻,后期表现良好的学生经党支部考评,符合党员标准的,可发展其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等。
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两名政治素质好、威信较高、对入党积极分子比较熟悉的正式党员做培养人,负责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培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6、教育、培养、考察积极分子
(1)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和党的历史、优良传统以及如何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等方面的教育。并给积极分子指定《党章》等及有关中共党史等方面的学习书目。通过系统教育,使积极分子明确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学会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对党章的有关部分有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比较全面地懂得党的基本知识;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认识,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自觉性,明确努力方向,树立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终身的革命人生观;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过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培训教育结束后颁发《业余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2)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他们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培养措施。要定期向积极分子提要求、交任务,在实践中进行培养、锻炼。要注意给积极分子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以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文化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等。培养人要按照所担负的责任,积极、认真地做好培养工作。
(3)党支部对积极分子考察工作,应立足于实践,同时可采用个别谈心、听取积极分子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分子的考察期一般应满一年以上。
(二) 预备党员的接收
1、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主要条件是:入党动机端正,入党要求迫切,政审合格,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2、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1)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
(2)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外调。外调函由基层支部直接办理。
(3)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本人不得直接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4)政治审查后由基层党支部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
3、党总支预审
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党总支预审。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4、入党介绍人
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审查通过后,要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1)指导发展对象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4)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5、审查材料
总支组织委员要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填写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其它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审查入党介绍人资格。支委会要提出发展申请人入党的书面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事宜,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向其说明准备召开的支部大会程序。
6、召开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
接受新党员支部大会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入党志愿及有关情况;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
(3)支部组织委员介绍支委会意见;
(4)到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
(5)有表决权党员进行举手表决;
(6)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7)申请人表态。
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要求本支部的每一个党员都应出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可开会。
(2)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并向与会人员报告参加的人数和会议内容。
(3)入党申请人必须到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自己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及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
(4)两名介绍人都应到会,分别介绍情况。主要介绍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使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并表明自己对吸收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
(5)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汇报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情况及政审情况,
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6)大会讨论中如党员提出不清楚的问题,可由介绍人或支委会给予说明,需要时也可以由申请人做说明。
(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举手表决时,同意吸收入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方能有效。表决时,如有少数同志持反对意见,属正常情况,不应强求意见一致。如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应暂时休会,进一步听取意见,然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
(8)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的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应逐个进行讨论、表决。
(9)支部大会要有专人做会议记录。并按照要求把支部大会决议写进《入党志愿书》中有关栏目。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和通过决议的情况(支部实有党员人数、到会人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以及通过日期。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完后,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10)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和综合材料、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及时报党总支审批。
(三) 审批
1、审核材料
党委组织委员认真审核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入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乎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向党委汇报的材料准备。
2、与发展对象谈话
党委(或已授权的总支)在审批前,一般应有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认真谈话,做进一步考察。着重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状况及觉悟程度等情况,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及时填入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志愿书》中有关栏目。
3、审批
(1)院党委要及时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凡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如仍要审批须经支部大会复议,并将复议材料附在申请入党人的原《入党志愿书》中的有关栏目里;如超过六个月未审批,原履行的入党手续无效,党委如要审批,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2)党委审批时要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制度。党委审批后,组织部门应及时下发通知并做好相关入党材料返还、归档工作。
(3)党总支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应向其说明的主要情况有: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编入党支部的情况和交纳党费的规定;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谈话后,向支部党员大会(也可同时向党外群众)宣布党委通知。
(四) 预备党员宣誓
预备党员宣誓仪式,由党委或总支、支部主持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是:
1、到会全体同志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预备党员宣誓;
4、预备党员代表表决心;
5、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大会发言;
6、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入党宣誓仪式的要求:
(1)会场须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还可挂会标。布置要庄重严肃。
(2)致词中应说明举行入党宣誓的意义,并宣布宣誓人的姓名及入党时间。
(3)宣誓人要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齐肩握拳,随领誓人逐句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五) 预备党员管理、教育、转正
1、预备党员教育、管理
(1)要把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生活的教育和锻炼,以增强党性。要根据预备党员的具体情况,交给适当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进行考察,使其得到锻炼和提高。
(2)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预备党员的意识。帮助预备党员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预备党员转正
(1)到期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自己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的简况;自己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讨论提出意见
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进行讨论,注重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提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和培养人、党支部的考察、鉴定意见,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也不能少于半年;对不愿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支委会提出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3)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程序一般是:
1、预备党员汇报情况提出转正申请;
2、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情况;
3、支部组织委员介绍支委会意见;
4、到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
5、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
6、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7、预备党员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注意事项:
1、要求本支部的每一个党员都应出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可开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并向与会人员报告参加会议的人数和会议内容。
2、被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到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当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培养人都应到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及能否转正的意见。
3、被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和培养人、支委会除了要按党员标准介绍其主要优缺点外,还应说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时所指出的缺点改正情况。
4、组织到会党员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由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
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表决时,同意某种意见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方能有效。
5、延长预备期主要适用于下列表现之一的预备党员:入党时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愿意改正的;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般性问题,在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党组织指出后决心改正的;预备期间犯有错误,但有深刻认识,并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由于其他原因,应继续考察和教育的等。
6、如被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是已延长预备期而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其预备期。
7、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主要适用于下列问题之一的预备党员: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的;入党动机不纯,个人主义严重的;思想觉悟低,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预备期间犯有错误,又拒绝检讨和改正的;延长一次预备期,仍没有转变的等。
8、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应逐个进行表决。
9、支部大会要有专人做会议记录并按照要求把支部大会决议写进《入党志愿书》中有关栏目。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是:概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情况与结果。将《入党志愿书》、本人转正申请报告和其他材料,报党委审批。
(4)院党委要及时审批,审批时要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制度。党委审批后,组织委员应及时下发通知并做好相关入党材料返还、归档工作。
另外,对被延长预备期的,要采取各种形式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要具体指出他们的主要问题,帮助他们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制订改正的措施;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材料要求
(一)上报的发展党员预审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入党申请书(要求手写);
3、《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4、《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时间为一年以上)
5、业余党校结业证书;
6、政审材料(双方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7、思想汇报(4份);
8、个人自传;
9、支部公示意见。
(二)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
1、《预备党员考察表》;
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手写);
3、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4份)。
五、规定说明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规定由化工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项 目 |
领导班子好 |
党员队伍好 |
工作机制好 |
工作业绩好 |
群众反映好 |
内
容
|
组织健全设置合理 班子成员踏实肯干 支部书记率先垂范 目标责任具体落实 党建工作常抓不懈
|
注重学习素质优良 牢记宗旨模范带头 脚踏实地践行承诺 严于律己遵章守纪 党员发展严格规范 |
学习教育制度化 日常管理规范化 监督考察公开化 激励惩戒具体化 组织活动实践化 |
围绕中心抓党建 抓住重点创特色 关注群团奠基础 发挥作用促和谐 执行制度强管理 |
联系群众听呼声 弘扬正气树新风 廉洁自律做表率 结对帮扶见成效 业绩突出得公认 |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五好基层党组织”标准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五好基层党组织”考评细则
项 目 |
内 容 |
标 准 |
分值 |
自评 |
考评 |
领导班子好 (20分) |
组织健全 |
支部设置合理,班子健全、分工明确。 |
4 |
|
|
班子得力 |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善育人,会管理,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认真执行上级决定。 |
4 |
|
|
|
领导表率 |
支部书记党性意识强、作风正、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解决问题有办法,有力度 。 |
4 |
|
|
|
责任落实 |
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年度工作 有计划、有总结。 |
4 |
|
|
|
工作常态 |
每季度研究工作或交流党建工作至少一次。 |
4 |
|
|
|
党员队伍好(20分) |
素质优良 |
注重理论学习,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
4 |
|
|
模范带头 |
遵旨观念强,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4 |
|
|
|
履行承诺 |
组织开展党员承诺、亮诺、践诺和评诺活动。 |
4 |
|
|
|
遵章守纪 |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章守纪。 |
4 |
|
|
|
发展严格 |
党员发展有计划,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发展新党员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管理。 |
4 |
|
|
|
工作机制好 (20分) |
学习教育 |
全年学习有计划、 有检查、有落实。 |
4 |
|
|
日常管理 |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管理规范,党费管理严格。 |
4 |
|
|
|
监督考察 |
党内互相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 |
4 |
|
|
|
激励惩戒 |
每年表彰一次先进,对违纪党员 及时处理。 |
4 |
|
|
|
组织活动 |
认真开展上级组织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活动,使党建工作充满活力。 |
4 |
|
|
|
工作业绩好(20分) |
服务中心 |
围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学院改革发展开展党建工作。 |
4 |
|
|
重点工作 |
认真开展创先争优、示范点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党组织,有载体、有方案、有成效。 |
4 |
|
|
|
群团工作 |
加强对团学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建带团建,各项工作开展有力。 |
4 |
|
|
|
和谐建设 |
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做好安全稳定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4 |
|
|
|
管理规范 |
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党员按时缴纳党费,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支部会议、学习、活动等记录详实,文档材料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
4 |
|
|
|
群众反映好 (20分) |
联系群众 |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4 |
|
|
弘扬正气 |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和不良风气、违法行为做斗争。 |
4 |
|
|
|
廉洁自律 |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
4 |
|
|
|
结对帮扶 |
帮扶活动有举措、有成效。 |
4 |
|
|
|
业绩突出 |
勤奋敬业、努力工作、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群众公认度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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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 化工学院教工党员“五带头”标准
项目 |
带头学习提高 |
带头争创佳绩 |
带头服务群众 |
带头遵纪守法 |
带头弘扬正气 |
内容 |
学习政治理论 坚定理想信念 钻研业务知识 提高工作能力 |
勤勉敬业履职 求真务实奉献 勇于创新实践 争做四有教师 |
牢记宗旨意识 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师生呼声 解决实际问题 |
遵守党纪国法 自觉规范行为 执行制度责任 廉洁自律奉公 |
遵守社会公德 树立良好品行 践行立德树人 构建和谐校园 |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工党员“五带头”考评细则
考评 对象 |
考评 内容 |
考评 要点 |
考评标准 |
分值 |
教 工 党 员 100分 |
带头学习提高(20分) |
政治学习 (10分) |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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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10分) |
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用所学知识能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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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争创佳绩(30分) |
本职工作 (15分) |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以“四有”好老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勤奋肯干、求真务实、甘于奉献,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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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任务 (15分) |
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站排头、打头阵、当先锋,影响和带动群众创造一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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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服务群众(20分 |
转变作风 (10分) |
认真履行党的宗旨,树立服务师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识,热情工作,文明礼貌,为人师表,团结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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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实际困难 (10分) |
结合部门实际、个人工作特点和个人能力特长,主动帮助师生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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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遵纪守法(20分) |
遵纪守法 (10分) |
时刻对照党章检查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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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10分) |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清正廉洁,恪守学术规范,弘扬优良学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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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弘扬正气(10分 |
弘扬正气 (10分)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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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党员“五带头”标准
项目 |
带头学习提高 |
带头争创佳绩 |
带头服务群众 |
带头遵纪守法 |
带头弘扬正气 |
内容 |
学习政治理论 坚定理想信念 勤奋刻苦求知 学业成绩优良 |
发挥带头作用 努力探索实践 全面提高素质 争做班级标兵 |
牢记宗旨意识 密切联系群众 关心同学集体 热心公益活动 |
遵守党纪国法 践行校纪校规 维护校园稳定 敢于批评斗争 |
弘扬核心价值 树立良好品行 勤俭谦虚诚信 构建和谐校园 |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党员“五带头”考评细则
考评 对象 |
考评 内容 |
考评 要点 |
考评标准 |
分值 |
学 生 党 员 100分 |
带头学习提高(20分) |
政治学习 (10分) |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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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10分) |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勤奋肯学、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热爱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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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争创佳绩(30分) |
本职任务 (15分) |
刻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全面发展,成绩优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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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任务 (15分) |
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站排头、打头阵、当先锋,影响和带动群众创造一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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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服务群众(20分) |
转变作风 (10分) |
认真履行党的宗旨,树立服务师生,文明礼貌,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在校园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认可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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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实际困难 (10分) |
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主动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学生的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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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遵纪守法(20分) |
遵纪守法 (10分) |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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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10分) |
严格遵守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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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弘扬正气(10分) |
弘扬正气 (10分)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积极参与寝室文化建设,寝室卫生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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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党员活动室管理规定
党员活动室是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政治生活、“三会一课”及其他形式党员教育活动与相互交流的主要场所,是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活动室的一切设施要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活动室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固定开放,其他时间需使用活动室时,须征得管理方同意方可使用,并实行申请人负责制。活动室使用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
三、活动室所配备的所有物品,应妥善使用,用后按原样摆放好,不得随意外借,如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四、室内报刊杂志阅后需放回原处,未经同意不得携带外出。
五、活动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吃零食、乱扔垃圾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整洁。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职工岗位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提高教学、科研、管理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各项工作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职责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求人;
(二)德才兼备,竞争择优;
(三)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四)全面考核,注重实绩。
第三条 岗位职责实施的工作目标
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促使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实施,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推动化工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全院工作岗位分为两大类,即教师岗、非教师岗。
第五条 教师岗的设置
教师岗按教师职级分为教授岗、副教授岗、讲师岗、助教岗和高级实验师岗、实验师岗、助理实验师岗。
第六条 非教师岗的设置
非教师岗指院内不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兼任院内其它工作(如党政干部或辅导员)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全院教职工的共同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
2、关心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3、积极支持和参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工作;
4、通过自己的岗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八条 教师岗位职责
一、教授岗位职责
1、团结带领本学科教学科研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创建教学、科研团队;
2、讲授本学科主要课程,承担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每年面向所在单位的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5、在实践教学基地、科学研究平台的建设、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6、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7、完成院、系、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副教授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
2、讲授本学科主要课程或本学科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承担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结合自身科研实际或学科前沿,每年面向本学科的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前沿讲座;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5、在实践教学基地、科学研究平台的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6、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7、完成院、系、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讲师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2、系统讲授本学科2门以上课程,承担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积极申报、参与教改项目及科研项目;
4、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完成院、系、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助教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
2、承担课程教学辅导、教学实验、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带领学生实习、实践等任务;
3、协助指导教师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4、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
5、参加工程实践活动;
6、完成院、系、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一、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承担本科实验课程教学,完成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维护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教学效果;
2、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3、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参加与实验人员相关的各种学习活动;
5、完成院、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实验师岗位职责
1、 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或实验课辅导工作,完成额定的工作量,维护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教学效果;
2、积极申报、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3、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参加与实验人员相关的各种学习活动;
5、完成院、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助理实验师岗位职责
1、基本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涉及到的各种仪器设备,承担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完成额定的准备量,维护仪器设备;
2、参与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
3、完成具体的岗位规定任务;
4、参加与实验人员相关的各种学习活动;
5、完成院、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院党政工作岗位职责
一、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在学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党委“一班人”的自身建设;
2、与院长一起对学院的全面工作负责,对院党建、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要责任;
3、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4、负责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5、负责全院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6、会同院长就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教学改革、科研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按分工组织实施;
7、负责教职工队伍、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
8、指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完成大学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院长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并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2、与党委书记一起对学院全面工作负责,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
3、领导制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211工程及实验室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规划。就全院的发展规划、专业方向、学术梯队、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交院党政会议讨论,并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督促和支持各副院长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5、负责外事工作、对口支援工作;
6、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做好财务规划与管理工作;
7、完成大学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院党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稳定、就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党委书记做好业余党校工作和学生党建工作,指导院学管部(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3、会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做好评先推优和学生培养工作;
4、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学院党的形势政策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
5、指导学生管理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6、完成院党委书记、院长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副院长(甲)岗位职责
1、负责全院本科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
2、组织制订(修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对完成全院本科教学任务负责;
3、布置教学任务,组织评聘任课教师,定期对本科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造条件;
5、会同院党委副书记做好本科生评优、评奖、处分、推荐免试研究生等项工作;
6、组织、督促检查各类教材编写工作任务的落实;
7、指导教学管理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8、完成院长、院党委书记安排的其他任务。
五、副院长(乙)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组织制定学院科研近、中期规划。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努力完成科研任务;
2、组织院内专家就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
3、对全院科研工作提出初步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后组织实施;
4、指导科研项目部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5、协助院长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6、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负责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定期研究教学情况,提出教学和培养的改革方案;
7、负责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申报、命题、复试和录取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8、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指导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答辩、学业资料统计等工作;
9、完成院长、院党委书记安排的其他任务。
六、副院长(丙)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实验室工作,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为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做好服务;
2、对全院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初步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后组织实施;
3、指导实验管理中心做好实验室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院长、院党委书记安排的其他任务。
七、院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院办公室工作,联系与协调各部门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开展;
2、负责与校办公室联系,及时批转学校的文件和通知,根据院领导的意见,抓好执行落实;
3、督办院党政办公会议决定要开展的工作;
4、负责联系、督促物业管理工作,接待院内、外来访;
5、负责学院字相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人事等党务工作;
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综合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行政文件的打印、上报、下发、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学院年鉴编纂的相关工作;工作简报等宣传材料的上报和挂网工作;
3、负责行政文件的登记、传阅、归档等工作;
4、协助做好领导批示的行政文件督办工作;
5、负责考勤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院行政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工作;
7、负责账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8、负责目标考核材料的收集、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学院对口支援相关工作;
10、负责学院值班安排工作;
11、负责院会议室的管理使用工作;
12、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党务、人事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党委文件的打印、上报、下发、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教职工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办理教职工调入调处出等相关手续;
3、负责党委文件的登记、传阅、归档等工作;
4、协助作好领导批示的党委文件督办工作;
5、负责公共办公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保管和发放工作;
6、负责党员信息数据库维护工作;负责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和党员统计报表工作;
7、负责院党委印章及介绍信的管理及使用;
8、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变更和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9、协助主任做好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以及发展党员的审查审批工作;
10、协助纪检委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11、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八、教学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教学管理部的全盘工作,积极协调本部门与学校、学院相关部门及院内各教学单位的工作,指导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各项教务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各教学环节的检查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的正常运行;
3、负责学院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4、积极协助做好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完成;
5、负责组织教师参加学校教学类竞赛及技能比赛;
6、负责学院新进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7、负责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的组织工作;
8、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9、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及实践教育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及教学管理部在教学运行及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收集整理;
2、负责学院教学档案室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安排、检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学院各专业实践类教学环节的安排、检查及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学生普通话测试、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报名、获奖统计工作;
6、负责骨干教师、访问学者、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单科进修和教师岗前培训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7、负责学院专任教师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8、负责学院教学类奖励的申报工作;
9、协助部门负责人进行常规的教学检查工作;
10、协助完成青海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中授课教学任务、教师信息、课程信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及维护工作;
11、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12、完成领导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及教学计划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各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各专业本科教学任务的安排;
3、负责学院各专业学生的排课、选课;
4、负责组织学院各专业学生素质类公选课程的选课工作;
5、负责教师调(停)课的办理工作;
6、负责本科学生考试课程的审核、监考安排及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及各类社会考试的监考安排与考务工作;
7、负责对教师选用教材审核及征订工作;
8、负责学院教学工作量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9、负责完成青海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中授课教学任务、教师信息、课程信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及维护工作;
10、协助部门负责人进行常规的教学检查工作;
11、协助完成免试直推研究生的相关工作;
12、完成院领导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学籍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本科学生的成绩的收集、整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依据学生成绩为有关部门提供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统计上报;
3、负责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审核、毕业生资格的审查及学位获取资格审查工作;
4、负责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打印、存档等相关工作;
5、负责学籍异动(留级)学生的成绩审核、确认及上报工作;
6、负责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及各类学籍证明的办理工作;
7、负责新生学籍卡的建立、学生证的办理、火车票优惠卡办理及其他年级学生的火车票优惠卡充磁工作;
8、负责因材施教、化工专业方向选择等相关班级的组班工作;
9、负责学生重新学习的相关工作;
10、协助完成青海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中授课教学任务、教师信息、课程信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及维护工作;
11、完成院领导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学生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责任
1、全面负责学生管理部(团委)工作。制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2、负责学生党建工作。制定实施学生党建工作计划及学生党员教育和发展计划;
3、负责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4、负责学生安全稳定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及和谐校园建设工作;
5、指导团学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6、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日常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学生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制定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
2、负责处理学生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调解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对学生违纪行为及突发事件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校纪校规、安全稳定教育;
3、负责招生宣传、迎新工作及新生入学教育、大学生诚信成才教育等;
4、负责做好辅导员、班主任考评工作;
5、负责学生住宿调整与安排,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各类劳动及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会议、活动等;
7、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的办理和赔付工作;
8、负责建立并完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更新、调整有关数据并按时报送;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团、学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2、负责团学干部培养和教育工作,指导学生会、社团开展工作;
3、负责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大学生科技创新等“第二课堂”文体活动;
4、负责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工作;
5、负责学院氛围营造等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6、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讲座、心理测试等系列活动;
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学生奖励、资助、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贫困生认定、建立特困生库、学生学年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2、负责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助学金、各类资助的评定;贷款学生管理和贷后催缴工作;学生学费收缴;班级、学生评优工作;
3、负责学生档案日常管理与转移工作;
4、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5、负责收发、整理、保管部门文件及归档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就业创业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规划工作;
2、负责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展就业创业市场;
3、负责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
4、负责就业创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数据统计、上报和总结工作;负责就业创业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办理报到证、改派、毕业生离校等相关工作;
6、负责毕业生考研、报考公务员、应征入伍宣传动员的指导教育工作;
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辅导员岗位职责
1. 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2.负责“学风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学习竞赛活动。统计学生考勤情况,每周按时上报;
3.负责组织开展“寝室文化建设”;
4.负责承担部分全院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文体活动;
5.负责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工作。
6.负责与班主任的联系和沟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助学金、各类资助、贷款学生管理、学生学费收缴、学生评优工作;
7.负责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学业预警及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8.负责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
9.负责统计学生违纪率、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过级率、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比率、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率、毕业生考研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等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0.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科研项目部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科研项目部工作,协助主管院长组织制定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各类科研项目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科研项目工作档案管理与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工作;负责修改完成部门公文或文稿工作;
4、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学位点培养方案修订,组织提出教学和教学改革的建设意见;
6、负责学位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7、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学位点评估工作;
8、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生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学位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完成学位点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
2、负责做好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和各类评选推荐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3、协助指导老师做好学位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4、协助校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青海大学研究生教务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6、依照校研究生院的要求,安排有关工作;
7、负责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科研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具体的科研行政管理事务工作,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
2、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检查和结题等工作的通知、上报、汇总和服务工作;
3、负责科技周具体工作安排;
4、负责青海大学科研系统科研项目、论文、成果提交和审核工作;
5、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科技技术条件资源调查表网上输入工作;
6、按照校科技处的工作要求,负责有关项目的上报和汇总及服务工作;
7、负责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实验管理中心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工作;主持实验管理中心工作;
2、负责制定实验室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抓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3、负责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及设备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实验室建设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4、负责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院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5、负责组织实验教师参加仪器设备展示、交流、讲座等公共活动;
6、负责教育部本科实验教学基本信息库数据的组织安排工作;
7、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传下达与实验室有关的各项文件通知精神;
8、配合院内其他各部门的工作,为各类专业评估、认证等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
9、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进行及时登记,做到账、物、卡完全相符。及时准确地提供仪器设备的各项统计数据;
3、负责新到仪器设备的验收、分发、安装调试等工作,并配合校实验室管理处及校财务处进行新购置仪器设备的报账工作,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台账的登记工作;
4、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并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负责《青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使用情况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待报废仪器设备的年度统计及上报工作,依据批复文件对获批的“已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销账、回收等工作;
6、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批、统计工作,跟踪维修、维修后的验收、报账等工作;
7、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按学校设备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大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设备使用者持复印件),及时建档、归档;
8、负责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收集、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实验教学管理及采购岗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全院化学药品(含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工作;
2、负责出入库单的开票工作,配合库房管理人员进行货物的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工作,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3、配合库房管理人员,承担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双人双锁的管理工作;
4、负责化工学院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计划表的收集归档工作;
5、负责化工学院实验教学课程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统计工作,完成各种年度报表的填报上报工作;
6、负责《教育部本科实验教学基本信息库》数据的收集整理、录入上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7、负责实验管理中心网站维护管理与安全工作;
8、负责实验室水电维修的联系、协调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及库房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各类文件的收文、登记、传阅工作,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查询、保密工作,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2、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贵重物品、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和丢失;
3、负责化学药品低值易耗品的库房管理工作,配合采购人员进行货物的验收入库工作,对接收的货物及时整理上架、登记入账,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4、负责化学药品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发放工作,会同领用人员开具出入库单并签字确认,领用后及时消帐,显示实际库存;
5、每学期末对库存的化学药品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盘库,做到帐物相符,并提交库存情况汇总表;
6、负责化学实验楼所有实验用房的钥匙管理工作,钥匙借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7、配合药品采购人员,承担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双人双锁的管理工作;
8、保持库房卫生整洁,通风状况良好;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二、系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学院的规划,主持制订本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建设等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制订或修订本系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认真落实各课程的教学任务;
4、负责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传帮带”工作,培养好青年教师,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
5、负责对本系教师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教和听课。对本系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进行年度考核,就其使用、培养、晋级、奖惩提出建议;
6、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任务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7、负责本系的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本教研室贯彻执行学校学院各项决议,主持教研室全面工作;
2、负责本教研室所属课程年度教学任务(理论教学及实验教学)的安排,组织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审查工作;
3、协助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教学评估、专业认证工作;
4、组织开展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制定教研室学术交流计划;
6、落实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工作任务;督促教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课业指导;
7、负责完成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8、做好本教研室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9、处理教研室各项日常事务。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的不同类别,分别聘任。聘任时,严格聘任程序,坚持聘任条件,宁缺勿滥。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的聘任条件
一、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3、至少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现代化教学科研手段;
4、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教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2、能作为负责人承担纵横向科研项目;
3、胜任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指导硕士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4、具有教授任职资格。
三、副教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比较扎实,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2、胜任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指导硕士研究生或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
3、能作为负责人主持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
4、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
四、讲师岗位的聘任基本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比较扎实;
2、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3、胜任本科课程教学;
4、具有讲师任职资格,同时应具有硕士学位。
五、助教岗位的聘任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2、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3、胜任本科课程教学;
4、具有助教任职资格,同时应具有硕士学位。
六、高级实验师岗位的聘任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比较扎实,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胜任本科实验课程教学,每年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效果;
3、主持实验研究项目,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七、实验师岗位的聘任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比较扎实;
2、胜任本科实验课程教学,每年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或实验课辅导任务,保证教学、辅导效果;
3、参于实验研究项目,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5、具有实验师任职资格。
八、助理实验师岗位的聘任条件
除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2、胜任本科实验课程教学,基本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3、承担实验室某些方面的事务工作;
4、服从需要,承担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具有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非教师岗位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努力工作、服务热情、团结协作、吃苦耐劳、履职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学院管理程序、方法和特点,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胜任岗位工作;
4. 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坐班工作制;
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由学院岗位聘任小组负责。聘任小组由院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成员7-9人,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原则
岗位考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各类岗位共同的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状况;
2、职业道德状况;
3、参加院、系(部)、教研室集体活动的状况。
二、各类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教师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状况;
2、党政工作岗位,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岗位考核时间在年末进行。
第十九条 岗位考核办法与程序
一、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考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组成。院党政负责人任正副组长;
二、被考核者要认真做好年度自我的小结,如实填写考核表格;在此基础上,先进行个人述职,所在单位集体评议,院考核工作小组审查,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由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受理;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复议;
四、如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可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反映,由校组织人事部门核实作合理裁定。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职称晋升、职务晋升、岗位奖惩以及年度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岗位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遵循“ 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体现重岗位实绩、重贡献大小的院内分配制度;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岗位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详见《青海大学化工学院绩效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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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院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严格考勤,凡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事假、病假、产育假、婚丧假等。
三、教职工请假一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者,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请校组织人事部审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组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五、旷工三天以内的院内给予批评教育;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上报校组织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含15天)或病假在30天以上(含30天)者,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者,当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全年累计事假达到30天以上(含30天)者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有旷工记录者,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七、各单位考勤工作由第一责任人主管,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办公室。考勤要求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报考勤报表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考勤人员的相关责任。
八、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工作纪律,以身作则、严于利己,用实际行动为教职工做出表率。
九、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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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建议和参谋机构,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必要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重点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一般由15—19人组成,在学院教授、副教授中产生。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若院领导为教授委员会委员,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能为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出谋划策。
第九条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宽广的学术胸怀,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第十条 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学院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建议;
(四)对学院出台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提出建议;
(五)讨论和修改教授委员会章程;
(六)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征求、听取委员的各方面意见;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议题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主任、副主任签字)将讨论议题结果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三)督促教授委员会建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议题讨论会,主任不在,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议题讨论会。
第十五条 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提出相同或类似的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必须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应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不能到会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发表意见,也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代行表决。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对于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教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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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班主任工作考核,科学客观地评价班主任工作,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青海大学班主任工作条列及考核办法》为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班主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班主任工作考核管理,不断提高班主任科学管理水平和思想教育水平,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程序
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由学管部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的班主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作为参评校级优秀班主任依据。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个人书面总结。班主任全面总结一学年来的工作情况,并提供支撑材料和数据。
(二)工作考核。
1、学生评价。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调查问卷,对班主任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学院评价。学院围绕班主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班主任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1)总成绩相加,排名前10%的班主任年终考核成绩认定为“优秀”,获得“青海大学优秀班主任”评选资格。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学院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班主任队伍。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遭到投诉,经查证后确属班主任个人责任的;
(2)因工作不力,导致学院整体工作延误的;
(3)无故缺席班主任工作会议两次及以上或值班缺岗1次及以上的;
(4)班主任本人或所带班级被通报批评的;
(5)学生评价得分低于全院班主任平均分的;
(6)学生评价“基本称职”与“不称职”之和超过填写问卷学生人数三分之一的;
(7).学院评价中有任何一项为“差”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
(2)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班主任因工作失职,工作遭到投诉且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值班缺岗3次及以上的;
(5)填写问卷学生中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学生认为班主任工作“不称职”的;
(6)考核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的。
6、学院评价考核主要量化指标
(1)班主任本人被学校通报的,每次扣5分;所带班级受到通报批评的扣5分;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扣1分/次(人次)。
(2)毕业班就业率在80%-89%扣1分、70%-79%扣2分,60%-69%扣3分,60%以下扣5分。
(3)年度内本班每留级1人扣1分。
(4)年度内本班每保研(含考上研究生)1人加1分。
(5)学业预警1人扣1分。
(6)交纳学费1人没完成扣1分
附件:班主任工作学生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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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学生评价表
被考核人: 所在院系: 考核时间:
指标 |
工作内容及要求 |
考核等级 |
|||
优 3.1-4.0分 |
良 2.1-3.0分 |
中 1.1-2.0分 |
差 0-1.0分 |
||
1 |
言谈得体,举止文明,有良好的修养,在学生中起到好的表率作用,为人师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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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常与同学谈心谈话,与学生深入交流,热情帮助学生解决各种疑惑和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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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能坚持每周深入学生宿舍1次,了解同学们的生活状况,检查宿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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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坚持每两周开1次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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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能严格教育和查处违纪学生,注重维护学生的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同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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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认真组织学生做好综合测评,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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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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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选班主任做到亲力亲为,不委托班干部等代替完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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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后进生和贫困生情况掌握准确,帮教措施得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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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班级管理严格,班级凝聚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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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认为你的班主任是否称职(此题不计分) |
非常称职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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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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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为无记名填写,请在考核等级中画“√”,不得涂改。若在填表过程中班主任存在威逼利诱等情
况,请向学生工作处举报,电话:53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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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化工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加分细则
根据青海大学学生手册中《青海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注重学生学业成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以及校园文化活动为原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将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加分细则规定如下:
一、智育加分
1、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者加1分,六级考试(425分)者加2分。在取得证书的当年综合考评中加分,四年中只加一次。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1分,三级考试者加1.5分,四级考试者加2分。在取得证书的当年综合考评中加分,四年中只加一次。
3、学生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受表彰者,国家级表彰最高加6分,省级表彰最高加4分,校级表彰最高加2分,院级表彰最高加1分。加分时,国家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1分;省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0.5分;校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0.5分;院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0.2分。获得团体比赛表彰者,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最高加6、4、2分,按参加人数折算平均分值。(以上表彰项目中包括数学建模、英语竞赛、物理竞赛、知识竞赛、挑战杯以及其它学科竞赛等加分)。同类竞赛表彰中只取最高加分项,不重复累加。
4、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验及实践训练计划项目等,项目主持人分别加3、2、1分,其他参与者,国家级加2分,省部级加1.5分,校级加0.5分。加分时以项目立项合同、项目立项文件为依据(本学年内)。
5、参加教师课题研究项目者加1分。要求参加科研项目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可加分。(必须具有项目合同或教师出具的参与实验证明材料为依据)。
6、在SCI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加6分,从第二作者起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在EI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加4分,从第二作者起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在公开发行的核心刊物上(北大核心期刊目录、省内认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从第二作者起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第四作者及以后加0.5分。如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学生则按第一作者对待,加分同上。在公开发行的普通刊物上(以ISSN期刊号为准)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加1.5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作者加0.5分,第四作者及以后加0.25分。
7、申请发明专利并公布加3分,授予专利权加6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授予专利权加3分。
二、德育加分
1、学生个人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如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受到国家级表彰者加6分,省级表彰者加4分,校级表彰者加1分,院级表彰者加0.5分。加分名次只取前六名。加分时,国家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1分;省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0.5分;校级表彰根据表彰等级依次递减0.2分。
2、获得团体比赛表彰者,国家级加2分,省部级加1分,校级加0.5分。寝室文化活动方面获校级表彰者最高加0.5分,获院级表彰者最高加0.25分。
3、在社团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加0.3分。
4、被评为省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者加2分,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者加1分。(此外,上一学年获得的三好学生证书,不属于本学年综合考评加分项)。
5、德育扣分严格按照青海大学学生手册中《青海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第三条之相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1--3项文化活动项目加分时,只选最高加分项,不重复累加。
三、体育加分
1、凡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加10分。
2、凡在省级体育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六名者,分别加6、5、4、3、2、1分。
3、在校级运动会上破纪录者加3分,获得一项第一名者加1分。在院级运动会上获得一项第一名者加0.5分,第二名者加0.3分,第三名者加0.2分,只取前三名。
4、破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会记录者加8分。
5、学生参加各类体育赛事团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比赛加4分,省级比赛加2分,校级比赛加1分。
6、以上比赛项目加分时,只选最高加分项,不重复累加。
四、干部加分
1、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者加4分,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者加2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者加1.5分。
2、校、院、系学生会干部及班级干部的加分最高控制在1.5分之内,加分时可根据工作表现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优秀占学生会干部及班级干部的20%比例,加1.4分;良好占干部的30%比例,加1.1分;合格占干部的30%比例,加0.8分;基本合格占干部的20%比例,加0.5分;考核不及格者不加分。学生会干部加分时必须有校团委、院团委、系团总支下发的综合量化考核加分通知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必须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加分。班级干部加分时由班主任组织班会公开进行量化考核评定。
注:所有各级干部加分只选最高项,不重复累加。
五、综合考评中的各门课程成绩一律按期末总评成绩计算(不含补考成绩)。
六、学生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率20%;良好率65%;及格率15%。
七、每年度需加分项目有效日期
按自然学年计算,每年9月至次年的8月。
八、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院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提高教师队伍的知识层次和学历结构,建设一支促进学院发展,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外出学习。
2、坚持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可参加跨专业内容的学习。
3、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核心课程主讲教师、学科发展急需、工作认真、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教师,并注意选派年轻骨干教师。
二、条件要求
1、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应为教学、科研的骨干,并且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攻读期间第一年为全脱产,第二年转为在职攻读。
2、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在完成一年脱产学习后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年每人从事教学工作不低于四个月或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该工作量将纳入本人年度考核。
3、申请课程进修的,应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任务,或为新专业开设主干课程做准备的教师。
4、新进教师见习期未满不安排外出学习,见习期满并担任授课任务后按本办法执行。
5、教师外出学习间隔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1、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要求,每学期中旬制定教师外出学习计划并报请学院批准。
2、外出学习教师首先要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同意并经系(部)领导、院教管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凡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师,经学院批准后,须先与青海大学签订服务协议,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义务规定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回院后服务期应在8年以上。
2、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回院后服务期应在5年以上。
3、教师学习期间,在学期末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学习结束回院后,一周内呈交进修述职报告。
五、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会议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院会议室(以下简称会议室)的管理,保证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议室的管理由院办公室专人负责,召开各种会议需提前登记,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冲突。
二、院办公室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做好会议室内设备使用、饮用水供应等会务方面的相应工作。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排放整齐。
三、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提供会议用品。使用时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桌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会议室内不得随意乱贴乱画。
四、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打扫。关闭门、窗和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财物损失将追究责任。
五、会服人员须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服务及协调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为深化化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体系,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调动和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按岗评聘,评聘结合。坚持德才兼备,重师德师风、重业绩质量、重标志性成果、重能力贡献,鼓励拔尖人才、创新人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总体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青海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和《青海大学高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人必须同时满足教学工作、科研项目和论文三方面的要求。
(三)只统计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即凡是用于上次职称申报时的成果不得重复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申请人提供的成果资料(项目、专利、论文、奖励等)原则上应隶属于所申报的学科方向。
(五)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学术方向。
(六)申报人必须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并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科研经费到款单位必须是青海大学化工学院,不包括学校支持配套及各类人才项目的经费,项目类别、级别、到账金额以大学科技处认定结果为依据。
(八)发表论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青海大学或青海大学化工学院,申请者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是通讯作者。
(九)在满足教学工作、科研项目和论文三个基本条件下,在分值相同时优先考虑:
1. 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5位完成人。
2. 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3位完成人。
3. 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完成人参照同等的科技奖。
4. 作为第一发明人已获得转让/实施的发明专利,且单项转让费不低于50万。
5.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奖励的个人、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带头人、精品课程负责人、重点课程负责人,以及省部级以上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
6. 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管理人员。
(十)引进人才可不受此要求限制,以引进人才时确定的职称为主要依据参考。
(十一)发表重要论文、获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课题等特殊贡献者,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充分讨论,推荐给学院教授委员会,并获得投票人数至少2/3支持票,经过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可以获得破格申报资格。
四、晋升正高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工作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作为主讲人,近3年为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讲授不少于2门次课程。年均课时量达到128学时,或者连续5年为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开课,年均课时量达到96学时;
2. 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
3. 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精品课程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以项目负责人获得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及以上的省部级项目(含省部级的人才类计划项目,不含博士后计划项目),且到款经费达到30万元;
2. 以项目负责人获得1项省部级项目,而且作为负责人的所有项目到款总经费达到50万;
3. 以项目负责人获得各类到款经费总和达到70万以上;
4. 近3年年均到款经费在20万元以上。
(三)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论文6篇,其中SCI收录2篇;
2. 公开发表论文7篇,其中SCI收录1篇或者EI收录3篇;
3. 公开发表论文8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期刊名录为准)发表5篇。
五、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工作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作为主讲人,近3年为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讲授不少于2门次课程。年均课时量达到128学时,或者连续5年为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开课,年均课时量达到96学时;
2. 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3. 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精品课程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 以项目负责人获得各类科研到款经费达到20万;
3. 近三年年均到账经费达到5万元。
(三)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
2. 公开发表论文6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论文3篇。
六、晋升中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一)专业技术八级
1. 必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连续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5年及以上;
2. 作为主讲人,近3年为本科生讲授不少于2门次课程。年均课时量达到128学时;
3.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科研(教研)论文(或译文)4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译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4万字以上;
(2)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且参与完成1项省级科研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校级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一项;
(4)获省级教学竞赛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
(5)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2)。
(二)专业技术九级
1.必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连续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3年及以上;
2. 作为主讲人,近3年为本科生讲授不少于2门次课程。年均课时量达到128学时;
3.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科研(教研)论文(或译文)3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译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3万字以上;
(2)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指导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且参与完成1项省级科研项目;
(3)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
(4)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至少1项(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
(三)专业技术十级
1. 必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任助教期间,辅助中高级职称教师完成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良好;
3.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科研项目;
(2)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科研(教研)论文(或译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译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2万字以上;
(3)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
七、晋升初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一)专业技术十一级
1. 必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连续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3年及以上;
2. 辅助中高级职称教师完成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良好;
3.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2)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科研(教研)论文(或译文)1篇。
(二)专业技术十二级
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 近三年有教学事故、严重违纪行为,受到校级以上处分者;
2. 近五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道德问题,受到处罚者;
3. 因个人原因导致科研项目已延长一年仍未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4. 因个人原因导致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九、职称评聘程序
1. 学院下发通知到每个教师;
2. 教师按要求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提供申报材料;
3. 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审核相关支撑材料、计算分值排序,并遴选出合格候选人,推荐给教授委员会;
4. 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5. 最终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给学校。
十、特殊条例
1. 如出现当年申报人员达到以上条件且人数没有超过学校名额限制时,合格申报人直接推荐给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最终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给学校。
2. 如出现当年申报人达不到以上条件,但符合青海大学评审条件,且人数没有超过学校名额限制时、合格申报人直接推荐给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最终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给学校。
3. 如出现当年申报人员均达到以上条件且申报人数超过学校名额限制时,必须按分值计算办法计算得分,并按得分高低遴选出规定人数的合格候选人。
4. 教学工作、科研项目和论文三项内容分值计算中任何一项分值不能为零,否则不予推荐。
十 一、分值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
教学课时数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昆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每16学时计1分。
教学工作量得分=年平均课时量÷16
(二)科研工作
1. 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审核)
(1)主持科研项目:国家级30分、省部级15分、厅级5分、校级2分、院级1分;
(2)主持横向项目、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自然科学类根据到位经费情况(1分/5万)计算;
(3)参与科研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
2.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务处审核)
(1)主持教学研究项目:部级30分、省级15分、校级3分;
(2)主持“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校级5分;
(3)参与教学研究项目以成果证书为依据。
3.科技成果(由科技处审核)
(1)鉴定新品种: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
(2)鉴定成果:国际10分、国内5分、省内2分;
(3)标准:国际20分、国家15分、行业10分、地方5分。
4.发明专利(由科技处审核)
(1)国家发明专利20分;
(2)其他专利主持(实用新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分、外观设计2分。
(三)论文、学术著作等
1.论文
(1)《Science》、《Nature》、《Cell》100分;
(2)SCI(以检索证明为依据)30分;
(3)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5分。
2.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
(1)学术著作:独著20分;合著20分,其中个人得分按公式计算;
(2)译著:独著15分;合著15分,其中个人得分按公式计算;
(3)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20分、其他公开出版类15分,其中个人得分按平均计算。
(四)奖励情况
1.科研成果奖(由科技处审核)
(1)国家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2)省部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2.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审核)
(1)国家级特等奖300分、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
(2)省部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3)校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
3.指导类获奖
(1)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硕士论文2分、本科论文1分;
(2)教学工作中创作的作品或指导学生在专业汇演(展)、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
省部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4.其他类获奖
(1)国家级15分、省部级5分、厅级3分、校级2分。
(2)协会、基金会、学会奖励不计入分值。在国家体育总局各协会举办的单项比赛中获奖可计入分值。
五、所有参与人员得分公式
得分=权重
(1)N为参加人员总数,S为参与人排名;
(2)权重附表《参与项目分值权重表》对应分值计算;
(3)赋分值即项目得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有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先进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
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以下简称“四个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
1.领导体制
学生党建工作体系健全,责任明晰。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机制
校、院(系)党组织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学生党建工作,院(系)党组织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学生党建工作,学生党建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建立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指导学生党支部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坚持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形成学生党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3.学生党支部设置
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原则,在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探索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扩大党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学生党员哪里就有学生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根据支部设置方式设定为两年或三年,坚持按期换届。合理控制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建强学生党支部,充实支部工作力量,创新支部工作方法,保障支部工作条件。整顿软弱涣散学生党支部,每年进行摸底排查,对支委不强、长期不开展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限期整顿转化。
4.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
统筹院(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共青团干部等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专兼职组织员。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党建工作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定期开展专题培训,特别是根据支部换届情况加强党支部书记、支委的党务知识培训。推动学生党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落实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的要求,确保学生党建工作力量配置,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二、教育培养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规范,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指派培养联系人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状况。在入党申请人中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开展集中培训,并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或口头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系)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培养状况分析。
6.发展对象培养
严格落实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要求,党支部书记、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组织员都要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责任。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为每一名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介绍人认真履行责任。健全落实发展对象谈心谈话和政治审查制度。对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发展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7.预备党员教育
院(系)党组织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认真做好预备期的培养考察记录。院(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和学习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转正的组织程序和要求。
8.党员继续教育
党员继续教育结合本(专)科生、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以增强党性与党员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组织党员学党章党规、学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组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党的历史、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开展学生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认真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
9.党员教育方式载体
针对本(专)科生、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构建以校、院党校为主体、基层组织专题学习为重点、网络学习教育为辅助、主题教育实践为支撑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学校党校紧紧围绕校党委关于加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部署,紧密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合理设置教学方案,科学制订培训计划,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增强党校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运用学生互动社区、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等党员教育平台,确保外出实习、毕业班求职学生党员等流动党员正常接受教育。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每学期至少给学生党员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重视教育培训实践环节,组织大学生党员广泛参加自我管理、志愿服务、社会调查、承诺践诺等活动。
三、发展党员
10.发展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各项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倾斜政策。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在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年度发展计划控制数内发展党员。
11.发展程序
认真落实培养、预审、公示、谈话、审批和接收、转正等程序及要求。支部大会程序规范,参会人数符合要求,党组织评定意见严谨规范、填写及时。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庄严、庄重。校、院(系)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党委审批必须集体讨论、逐一表决。学生党员的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填写认真、规范。
12.发展质量
强化发展质量,严把发展关口,严格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是否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确保政治合格。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
四、党员管理
13.党内组织生活
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强,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组织生活规范,有实质性内容,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党员的实际问题。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结合学生特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和意见。坚持民主评议制度,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与党性分析评议活动规范有序,党内政治生态良好。院(系)党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和引导,确保党内组织生活有序开展。
14.党员日常管理
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明晰,每一名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管理之中。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规定,档案材料审查严格,接转组织关系及时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效衔接。严格落实流动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库与管理台账,规范滞留学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生党员基本信息统计工作严谨规范,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妥善做好“失联党员”“口袋党员”的联系查找和组织关系接转。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大学生党员退出机制,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
15.党员权利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与帮扶机制。搭建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学生党员载体。尊重学生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支持学生党员广泛参与班级、院(系)和学校管理工作,畅通学生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
五、作用发挥
16.党组织作用发挥
校、院(系)党组织主体作用发挥突出,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坚决有力,有效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创建,领导和支持学生党组织发挥好组织带动、工作带动、队伍带动、榜样带动作用。学生党组织在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针对性实效性强,在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有力。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7.党员作用发挥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表率;带头落实“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做朋辈帮扶、互助友爱的践行者,做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国家需要的争先者,做钻研科学知识、勇攀科学高峰的探索者。研究生党员在学术研究、恪守学术道德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充分,毕业生党员在创新创业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定期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党员工作,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其他学生。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为推动形成优良党风、校风、学风做贡献。
六、条件保障
18.制度保障
制定并完善发展学生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项制度。“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学生党组织工作考评等制度的全面落实。学生党员发展质量跟踪评价机制健全。
19.经费保障
学生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校办学经费满足需要。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按照不低于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标准落实到位。
20.平台建设
建立党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两微一端”建设,创建网上党校园地、党校、论坛等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学生党建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教育、实践和服务基地。校、院(系)党校师资建设和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有保证。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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